朱强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纠纷]已拆迁房屋还能过户,房产局违法颁证承担何责?
来源:朱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3
浏览量:787
已拆迁房屋还能过户,房产局违法颁证承担何责?

朱强律师代理案件总结



房子是六合区的一处私房,平房,2001年道路拓宽被拆迁,但产权证没有上交,还留在原房主的手上。2004年,房主将此房抵债给阎先生,并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已经被拆除的房子怎么可能通过房产局办理过户呢?如果过了户,阎先生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然而,原房主的诈骗行为,确实通过房产局给实现了。现在,原房主年老多病,钱财挥霍一空,阎先生的亏空谁来赔呢?六合区房产局(颁证单位是区政府)应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呢?此案经《金陵晚报》报道,现将全文呈现。



早被拆迁的房子合法过了户

金陵晚报 记者 徐统余

40多岁的他一向谨小慎微,还是被一个70多岁的老头给骗了。但现在他最痛恨的不是那骗子。


他被六合人欠了货款()

秦淮区人阎勇1997年起在夫子庙大石坝街做烟酒批发生意,有个叫许家德的六旬老人经常来进货,彼此由陌生渐渐熟络,双方以叔侄相称。

许家德开始拖欠货款。每当阎勇催要欠款,许家德便让阎放宽心,因为许一家老小就住在六合,住房是私有房产,不要担心他会跑掉。

1999年阎勇特地去了六合县城雄州镇,发现许家德所言非虚。许家房子很大,有160多个平方,前后六间房,门前北外街上人流量不小,最外面的一间房开着烟酒店。许家德老俩口住在前面三间房里,大儿子及小儿子一家住在后面的三间房里。

实地察看过许家德的房子后,阎勇不再急着催讨对方还债,甚至继续允许对方进货欠款。许家德很自觉,时不时会还一点钱。

2000年秦淮区人民政府要求大石坝上的商户统一迁进夫子庙金榜大市场,阎勇没有跟着进驻市场,不再做烟酒批发生意改做报刊零售业务。他与许家德核对帐目,确认许共欠他货款3万多元。许承诺有钱就还,但总没动静。


六合人用房抵押过了户()

许家德被阎勇逼债逼急了,2001年提出愿意用自家房子作抵押。当年六合县城的商品房市场单价在1000元上下,阎勇测算了一下,许家160多平方的房子价值远超3万元,便答应暂时不再逼债。

两年多又过去了,许家德还是不还钱,阎勇越来越心慌,觉得只有许家德的口头承诺不保险,便要求许将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当时六合县城新建了北大街,许家后面三间房子被拆迁,儿孙们搬走了,许家德老俩口还住在前面三间房里。但北大街边的老房子陆续被拆迁建新房,许家德住的三间房墙壁上也涂上了“拆”字。许家德同意将三间房子过户。

为了让事情办得更稳妥,阎勇希望过户后将房子的户主改成自己的名字。他拖着许家德一起到六合区城中派出所询问相关事宜,被告知许家德所住房子那一片的户口已经冻结,只出不进。虽然自己的户口无法迁入许家德的房子中,但阎勇确认了那三间房子将要拆迁。

由于不知道如何过户,阎勇特地花钱请南京永顺房产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永顺中介)协助把关。

2004年6月7日阎勇与许家德夫妇签订了《房屋抵押过户协议》,约定房子过户给阎勇,过户后许家德可继续住在里面直至拆迁;房价以最终拆迁补偿款为准,暂定为9万元;如果拆迁补偿款超过9万元,阎勇需补差价给许家德。同一天双方又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向六合区房产管理局提交过户申请。

那三间房子值不值9万元?阎勇还是不放心。永顺中介周雷萍女士带着他来到房产局4楼一间办公室,请里面的工作人员来房屋现场评估。

“看到我带着评估的人来,许家德莫名其妙地大骂对方,声称自己卖祖产是败家子行为会遭人唾骂,不希望外人知道。”阎勇回忆道,评估的人大略看了看房子就走了。

当年7月1日阎勇从六合区房产局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雄州镇北外街22巷1号79.70平方的房子过户到了阎勇名下。房子过户后阎勇付给许家德6万元。1个半个月后,他又拿到了该房《国有土地使用证》。

拿到土地证后阎勇发现上面写的房屋地址为雄州镇北外街24巷1号,与产权证上的不同。他去问房产局。工作人员说房产证上写错了,北外街上没有22巷,只有24巷,想纠正证件上的错误,只要去派出所出个证明就行了。忙着做生意的他暂时没有抽空去办这件事。


受诱惑他再借出15万元()

然而2005年下半年许家德再次来到阎勇家,要求阎勇再补给他一些钱。原来,2005年、2006年,雄州镇的商品房价格如火箭般窜升,单价从1000多元涨到3000多元;许家德还说那三间房子是门面房,可卖给阎勇的9万元是住宅价。

许家德的要求遭到阎勇拒绝。但是许家德说,那三间房马上就要拆迁,拆迁后能拿到门面房。这一点打动了阎勇,但要拿到门面房还得依仗是六合当地人的许家德。双方再次签订《关于拆迁以后房屋补偿协议》,许家德承诺房屋拆迁后“尽最大努力”向有关部门要门面房;如果能要到门面房的话,阎勇需支付门面房估价中超过9万元的部分;如果要不到门面房,许家德自动放弃拆迁补偿差价。

此后许家德时不时伸手向阎勇要钱。有求于许的阎勇每次都会给对方千儿八百的。每次拿钱后许家德主动给阎勇写了借条。阎勇并不担心许家德不还钱,毕竟许的房子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了。

就这样一而再三而三,从2005年下半年到2007年五六月份,许家德总共从阎勇手上又“借”走了15万多元。

今年春节后阎勇不再做报刊零售生意了,他决定抽出空来专门去雄州镇一趟,将房产证上地址错误改正过来。


抵押过户的房子早被拆()

今年6月上旬,阎勇来到六合区公安局。该局应他的请求开了证明。他接着来到六合区房产局,请求将房产证上的地址改正。

没想到房产局工作人员告诉阎勇,北外街24巷1号房子早已被拆迁了!他一听还觉得好笑——许家德老俩口明明还住在那三间房子里阿。房产局工作人员听了很惊讶,跟着阎勇去实地查看。查看过后,工作人员告诉阎勇,他所持房产证上的房屋原先地址已经变成了大马路了!

原来,门牌号同为北外街24巷1号的共有六间房子,其中有三间房是公房,三间房子是私房。2001年因建设北大街而拆迁了那三间私房,留下的那三间房子是公房。许家德老俩口就住在那三间公房里,但他拿的是已被拆迁的三间私房的房产证过户给了阎勇!

既然那三间私房已经被拆迁,为什么不收回房产证?对此六合区房产局工作人员说,原先的房产证已经被注销了,收不收回无所谓。

搞清事情来龙去脉,阎勇几乎晕倒!

六合区房产局一边安慰情绪几乎失控的阎勇,一边建议他就许家德的欺诈行为报案。而六合区公安局不受理阎勇的报案,理由是许家德过户得到了政府的批准。


起诉发证机关赔偿损失()

房产证上注明的发证单位是六合区人民政府,盖着该机关的公章。万般无奈之下,阎勇将该机关告到六合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机关的发证行为违法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25万多元。

得知被告了六合区人民政府赶紧下达《注销决定》,自9月6日起注销了北外街24巷1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已核发给阎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这一《决定》在法院开庭前被寄送到阎勇手中。

在法院转交的六合区人民政府答辩状所附证据中,阎勇看到了一份《房屋产权交易登记表》。此表注明许家德夫妇出卖的是居住房,地址为北外街22巷1号,面积79.7平方;房屋评估价为9万元整;评估人陈元、何成签了字并加盖了印章;经办人李婷提出审核意见“经审,该申请人(指许家德夫妇、阎勇,记者注)产权明确,建议复核”;复核人张雪萍的复核意见为“同意审核,建议发证”;审批意见一栏写着“请发证”;审批人陈元的签名,与“评估人签字”一栏中陈元的签字笔迹完全相同。


发证方说过户申请不实()

法院开庭。针对阎勇的诉讼请求,六合区人民政府指出,2004年6月7日,房屋的转让人许家德及其妻子赵玉华和受让人阎勇分别在《房屋产权交易登记表》上签了字,并按规定提交了《房屋买卖契约》和所交易房屋的产权证;经该机关审查,认为过户申请人的登记文件齐全,符合《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上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内容是,房屋核准登记后,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投资、企业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一)买卖、交换、赠与、投资、合并等以合同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已生效的合同。

已经被拆迁的房屋还能合法地过户,如此荒唐事情的发生过错到底是谁?六合区人民政府将“板子”打到了过户申请人(即阎勇及许家德夫妇)身上,因为他们申报不实!

六合区人民政府还自我辩解道,它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只是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审查,至于所过户的房屋是否真实存在它没有审查的义务。

在对阎勇的遭遇表示同情之余,六合区人民政府提醒他维权该找许家德夫妇,因为是许家德夫妇将不存在的房屋卖给他的,是一种严重的欺诈行为,对他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10月13日阎勇终于盼到了法院判决。当他打开判决书后再次瘫坐在地上——法院驳回了他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政府行为无不当()

六合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六合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法院认为,六合区人民政府核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行为只是对涉案房屋产权变更事实的确认,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至于该房屋过户时实际处于何种状态,并非登记机关作出产权转移登记行为的审查范围,因此六合区人民政府的发证行为并无不当。

在告诉阎勇其不能取得买受的房屋与过户登记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后,六合区人民法院也热心地向阎勇建议,许家德夫妇出卖给他的是客观上不存在的房屋,因此他完全可以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契约(协议),向许家德主张权利。

既然六合区人民政府进行过户登记并无不当,为什么在被告后急匆匆地注销掉核发了4年之久的产权证?六合区人民法院没有忘记给六合区人民政府打圆场,指出该政府作出的注销决定与2004年作出的过户登记行政行为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许家德向阎勇所借合计近25万元款项。代理律师、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朱强告诉阎勇,就算他起诉后法院判决许家德还钱也难以执行,因为许家德夫妇几乎没有任何财产。

阎勇觉得自己已经穷途末路,跌跌撞撞跑出法庭后,不由自主地跪倒在法院门口。“房子早已被拆迁了,政府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不把好关,法院也不能主持正义,纳税人花钱养它们有什么用?”举着判决书,阎勇向天哭诉。围观者无不动容,叹息声如滚雷回荡良久不息。

今天上午阎勇将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后续:

2009年2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准许阎勇撤回上诉。原来,经二审法院做深入的调解工作,六合区房产局认识到工作中的失误给阎先生带来了巨大损失,愿意通过一定措施弥补。经查,许家德在六合区还有一处公房(公房租赁权),经产权单位六合区房产经营公司同意,六合区房产局全力办理,将此公房租赁权转给了阎勇,产权单位承诺放弃拆迁时的一切损失。如此,阎先生的损失算了有了较大部分的弥补。此案也以阎勇撤诉告终。



链接:作为颁证机构,六合区政府、房产局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请看下面的法规规定:
1、权属档案中应当有房屋拆迁的相关资料。
《城镇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二)房屋拆迁批准文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资料。
可见,与房屋有关的拆迁文件应当归入该房屋的权属档案。
2、办理交易过户时应当核对权属档案: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准登记:……(七)登记事项与档案记载不冲突。


可见,六合区政府、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没有核对交易房屋的权属档案,或者它的权属档案里根本没有拆迁信息。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怎么就不存在过错呢?不知道六合法院法官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更不知道该法官自己去买房子时,是不是根本不期望交易行为能够因为登记而有安全方面的保障?!

当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看法和六合区法院截然不同,基本认可了原告代理律师一审诉讼中的代理意见,并竭力做调解工作,用实际行动为创建和谐做了贡献!(朱强律师 1370516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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