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南京人,与前妻离婚后到北京散心,偶遇李某,很快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为在北京生活,王某决定在京购置房产一处,因自己没有北京户口,为贷款方便,以李某名义申请贷款。2007年1月,王某出资80万元,以李某名义贷款10万元购得朝阳区一房产。2007年4月,王与李结婚。因王某生意在南京,双方两地分居,感情产生分歧,2007年8月李某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无共同财产。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前购置的、李某名下的房产首付款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李某应当返还80万元。李某则认为这是王某的感情付出,是赠与,不同意返还。
法院判决:李某与王某离婚,李某返还王某80万元。法院认为:80万元数额巨大,李、王婚姻存续期间太短,难以认定双方有很深厚的感情,以至于男方赠送女方80万元。综合考量下,法院裁判李某返还王某80万元。